中鸣科技有限公司

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森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733号
原告: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5层2506号。
法定代表人:柯志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筠,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森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宾馆6号楼6604室。
法定代表人:阎山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慧,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年,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森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中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福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