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5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河二街138号3栋25层2506号。
法定代表人:柯志勤,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富方园小区6-27-29门底商。
法定代表人:闫山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富海公寓外檐楼体灯光项目工程款140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
2.2022年1月24日、3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信息、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3.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北区房产的不动产权属手续,但因该房所在楼盘已设定整体在建工程抵押,尚不具备处置条件;
4.经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案执行标的14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400000元及利息;
7.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通过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玲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李庆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