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801号
原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上城小区2幢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43954826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初中文化,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3676079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此事已经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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