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524民初2166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上城小区2幢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439548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18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误工费52925等合计437875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金寨县将军磁业公司项目部工地施工中坠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入住金寨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1天。伤情诊断为:右侧股骨颈头下型骨折等。伤情通过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三期评定和伤残评定为休息期365日,营养180日,护理150日。构成九级伤残,8年置换髋关节一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受伤造成其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和痛苦,家庭也蒙受了较大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来院。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自然情况;2、医院病历与医疗花费,证明原告受伤治疗与医疗支出;3、医疗费用单趋于医疗药品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受伤治疗与医疗支出;4、鉴定书与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受伤;5、三期评定鉴定费支出证明真没有固定工作有收入以及赔偿因参照城镇标准合同,证明原告受伤系被告承包的工地;6、合同,证明被告鸿运公司是该工地供应公司,从金寨将军磁业承包的工地,而且第一被告***是分包,视为安徽运宏建筑公司这个是分包人,证明了当时这个是被告承包的工地;7、照片一组,证明工作区域。
***辩称,原告的诉求部分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在本起纠纷中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自行承担其合理损失的70%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已垫付了部分款项约13万元左右,请贵院给予合并处理。对于本案的诉讼费用请法庭按照判决的金额及原告诉求部分的比例来进行判决,我方在庭前已经提交了书面申请,对于原告所使用的进口的人工髋关节,我方不予认可,我方请求对普通适用型的髋关节费用进行鉴定,而且对于原告自行并申请鉴定的髋关节使用年限为八年我方不予认可,同时也是请求重新给予鉴定,根据我方查阅的资料进口的髋关节它的使用寿命在20年到40年之间。
***向法庭提交证据:垫付款数额总共为121000元,含原告诉状中认可的垫付的医药费118744.88元。
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公司,事实上也在这干活,公司肯定要承担责任的。
当庭质证,***对***1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从身份证上可以看出原告的身份为农民他是住在梅山镇郑岭村青冲组,因此我们认为其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进行计算,对于公司的基本信息,它是复印件,真实性请法院予以核实;对2-3号证据,出院记录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原告的医药费均是***垫付的,具体的医药费数额请法院予以核实,对于105医院用药清单其中有一项是德国进口的陶瓷髋关节,髋关节的置换,原告使用的是进口的髋关节,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认可普通适用型的髋关节,原告使用的是54000元,不予认可。对4号证据鉴定书,对于九级伤残我方没有异议,对于人工髋关节的置换年限以及置换费用均不予认可,要求待原告实际发生再主张或者是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为准,误工期限认为应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原告受伤的日期是2017年11月8日,那么截止定残前一日是2018年4月17日,因此误工期限因为160日而不是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没有异议,对于鉴定费2100元,仅认可700元;对5号证据结婚证、房产证以及社保卡真实性都没有意见,但是认为不能以此证明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对于误工费145元的标准不予认可;对6号证据三性都没有异议;对7号证据照片一组,照片上没有标注拍摄的时间地点,也没有记录拍摄人员的姓名,三性均不予认可。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的质证意见。
***对***的证据认为经核对,***垫付了118744.88元。
***申请的证人熊某证明:其是做瓦工的,不知道她上梯子,发生事情后,就下来看看,她穿的水胶鞋,上梯子拎浆子,然后她上梯子掉下了,其他没有了。
***对证人证言认为通过证人证实,原告受伤是在上梯子给被告***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原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没有尽到提供安全网防范措施。
***对证人证言认为没有人安排原告上梯子,原告穿绿色胶鞋上梯子增加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导致了危险的发生。原告不是在提交过程中受伤,而是空手上梯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网,那么对自身不负责任,认为其自身负有主要责任。
法庭出示鉴定结论:1、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后续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10万元。
***对鉴定结论认为引用的法律的适用法律依据不当、错误,第二次鉴定,虽然通过我们与人民法院共同委托双方当事人现场作出的,但是认为他参照的是蚌埠市司法鉴定协会标准,原、被告均不在蚌埠市辖区范围之内;参照了蚌埠市的标准,是15年更换一次,没有作出具体的情况和说明,对鉴定结论来源以及鉴定费用的依据,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应当认定,应当不予采信。
***对鉴定书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还是建议本案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再另行主张,对于我方垫付的鉴定费1500元,请求给予合并处理。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的质证意见。
经审查,对原、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其证明目的与本案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认定,对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为被告***从事务工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原告与被告***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受伤中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施工,故被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告的房屋被拆迁,安置房在城区,故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18744.88元、营养费7200元(180天×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41天×40元)、护理费元18450元(150天×123元)、误工费40150元(110元×365天)、残疾赔偿金126560元(31640元×20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救护车费1000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酌定1500元。被告的鉴定费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的损失为:营养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护理费18450元、误工费40150元、残疾赔偿金12656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救护车费1000元、交通费酌定1500元,合计人民币296500元,被告***承担80%即237200元,扣除被告***医疗118744.88元的20%即23749元,尚有21345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三、被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3934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人民币6034元,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4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储友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