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854连云港市中青创黑硅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2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中青创黑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7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国,北京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上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阳,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中青创黑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运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56元(连云港市中青创黑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乔永礼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仇瑞庭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