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02财保23号
申请人:安徽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与皖西路交叉口六安新都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R9BQ5D。
法定代表人:*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163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晟青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在金安区法院执行局的标的款收入25万元,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交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其申请程序合法,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对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晟青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在金安区法院执行局的标的款收入25万元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晟青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在金安区法院执行局的标的款收入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〇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〇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〇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