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4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城南社区何家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0050517X。
法定代表人:田真。
被告: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翠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6112678W。
法定代表人:冉钢。
被告:***,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小红
书 记 员 田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