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4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城南社区何家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0050517X。
法定代表人:田真。
被告: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翠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6112678W。
法定代表人:冉钢。
被告:***,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酉阳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高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小红
书 记 员 田尉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