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42执保275号
申请人: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城南社区何家坝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0050517X。
法定代表人:田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彧光,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6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酉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渝0242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酉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执行案号为(2019)渝0242执1060号】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