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2财保36号

申请人: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城南社区何家坝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0050517X。

法定代表人:田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彧光,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6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酉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酉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执行案号为(2019)渝0242执1060号】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两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已由申请人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