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财保1号
申请人: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城南社区何家坝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50050517X。
法定代表人:田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身份信息同下。
申请人:***,男,1964年3月13日生,重庆市渝北区人,住该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5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申请人:**,女,1971年4月13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酉阳县鑫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43500元予以冻结。并由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315房地证2010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支行账户为:4212020125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在43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对被申请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支行账户为:621528104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在43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对申请人***用于担保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315房地证2010字第XXXXX号)在43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455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白沁林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