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年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万年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1904号

原告:**,男,1987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能,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万年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小路口工业园孵化中心大楼内小路口街道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ELA25M。

法定代表人:符小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克,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年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红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3月0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能,被告***,被告万年红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军、黄帅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年红建设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4425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02月24日起以欠款442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万年红建设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为***承接的“白山镇2018年畅通工程马鞍桥等3座危桥”工程提供挖掘机并自配操作员,后经结算,***欠**劳务费44256元,**多次催讨未果,案涉工程中标人系万年红建设公司,***挂靠万年红建设公司施工,**要求***、万年红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44256元及利息。

***辩称:**与***签订合同属实,但欠条上的金额与结算单上金额不符,如果核减金额,***愿意协助**与万年红建设公司结算欠款。

万年红建设公司辩称:**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相关债务应当由***承担。万年红建设公司仅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租赁**挖机施工,万年红建设公司并不知情,万年红建设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承担本案支付义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万年红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户籍证明,证明**、***的诉讼主体资格;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万年红建设公司白山镇2018年畅通工程马鞍桥等3座危桥施工项目部**日立200型挖机工时结算单、欠条各一份,证明***、万年红建设公司租赁**挖掘机并为其提供劳务,***、万年红建设公司欠劳务费44256元的事实。

***质证认为:不认可结算单、欠条上的金额,**诉请240元/小时,应当按230元/小时计算;万年红建设公司质证认为:合同是**与***之间签订,万年红建设公司没有盖章,对证据2的真伪无法核实,与万年红建设公司无关。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提交的证据1、证据2中***质证无异议部分的证明力予以认证;***对证据2提出异议部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万年红建设公司中标“白山镇2018年畅通工程马鞍桥等3座危桥”工程,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租赁**日立200型挖机施工,施工期限2019年07月15日至11月30日,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补签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于当日结算,欠**劳务费44356元。2021年02月08日,***出具欠条:今欠到**44256元挖机费,**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万年红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4425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为案涉工程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租赁**挖掘机施工,**完成工程量经与***结算欠劳务费44256元,并由***出具欠条,***应当及时支付劳务费。**要求***支付劳务费4425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02月24日起以欠款442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万年红建设公司应否对***欠付**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问题,**与***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上载明,承租方万年红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结算单载明,万年红建设公司-白山镇2018年畅通工程马鞍桥等3座危桥施工项目部-**日立200型挖机工时结算单,项目负责人***,**的挖机是被***以万年红建设公司的明义租用,**的挖机被准许进入案涉工地施工,**有理由相信***是在代表万年红建设公司,租赁其挖机、提供劳务并与其结算款项,且万年红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施工,对工程具体实施缺乏有效的组织、监督、管理,对案涉欠付款项的形成存有明显过错,应当对***欠付**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4425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02月24日起以欠款442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万年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纯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