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726执40号
北镇市金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
北镇市金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970214.73元,缴纳执行费1085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959358.73元,其中:本金815674.10元,利息113727.63元,诉讼费11957.00元,鉴定费18000.00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2022)辽0726执40号执行案件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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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