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金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镇市金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执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金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0QETTK4D,住所地辽宁省北镇街道办事处双塔社区翰逸华园二期东数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满利。
被执行人: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782MB1755499B,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新区政府办公楼A座。
法定代表人:齐鹏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在锦州银行4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684.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刘利联系电话:0416559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