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执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金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0QETTK4D,住所地辽宁省北镇街道办事处双塔社区翰逸华园二期东数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满利。
被执行人: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782MB1755499B,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新区政府办公楼A座。
法定代表人:齐鹏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镇市城市综合执法服务中心在锦州银行4101××××45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6530.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刘利联系电话:041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