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民辖终89号
上诉人无锡精耐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4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无锡精耐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海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4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是上诉人也是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解除其与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判令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等,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海兴县,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缺乏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4民初1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王铁川
书记员 蒋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