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3372号
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0.00元,由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