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671号
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