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财保19号
申请人: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赵***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销售总监。
被申请人:青州市新宇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王府路2675号30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州市新宇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新宇体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