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819号
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亿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北街125幢8号。
法定代表人:石河海,任经理。
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金海亿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