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958号
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赵***东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腾达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2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腾达中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