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756号
申请人:苏州格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前桥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轶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4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格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格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格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