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太仆寺旗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民初1389号
原告:图力古尔,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鲁门,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太仆寺旗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仆寺旗宝昌镇。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太仆寺旗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德诚小区北商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力古尔与被告太仆寺旗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太仆寺旗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力古尔于2018年5月2日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力古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力古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图力古尔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