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某某上佳建材经营部、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45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上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306A。
经营者:林坚锴。
委托代理人:谢妹、林伟列,均为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怡顺商业街E区E08房。
法定代表人:游崇锴。
关于广州市天河区***上佳建材经营部与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1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款300万元并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被告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9)粤0106执14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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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赵青松
执行员  刘小刚
执行员  赵泽伦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赖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