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恢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77270U。
法定代表人:陈文辉。
被执行人: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怡顺商业街E区E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76207U。
法定代表人:游崇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5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3执8335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终结了(2017)粤0303执83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号)及广州市天河区xxxx号(地下车库)xxx车位房产(房产证号:xxxx**号)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了上述房产拍卖款的分配。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两套的房产,并按照(2017)粤0304执2030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将分配款人民币4721599.13元转至本院。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7)粤0303民初15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21599.13元。本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71984.13。
本院在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转至本院的上述分配款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转付了分配款人民币4671984.13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71984.13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51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债权人民币4671984.13元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9615元已从分配款中扣缴。因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51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尚未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泰强建设(广东)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51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债权人民币4671984.13元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映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