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2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从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从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茉,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从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从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从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从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从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从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铭达公司)、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7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