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79南京绿仙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上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30民初379号
原告:南京绿仙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D8P00D,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18号(紫金方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上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02849R,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绿仙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绿仙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绿仙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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