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县康益发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上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4746号
原告:盱眙县康益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37458559,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民,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上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02849R,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柱,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实际施工人,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300143470481,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山水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职员,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盱眙县康益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盱眙县康益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康益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县康益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0元,由原告盱眙县康益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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