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引力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引力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第一中学、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民初1511号

原告:安徽引力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尹折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负责人:丁长青。

被告: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负责人:何健。

原告安徽引力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第一中学、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引力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引力波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利平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柳馨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