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4344号
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玮,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郗宜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5134元,减半收取计2567元,由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马 巧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秀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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