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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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4342号
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玮,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郗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
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利 群
二Ο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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