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中冷松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执45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648393T。
法定代表人:陈文先,执行董事。
地址:成都高新区。
被执行人:曲靖中冷松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FB8E64。
法定代表人:赵奇。
地址:曲靖开发区。
关于四川金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中冷松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作出的(2021)云030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金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9222.07元,执行费498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证券、保险、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商业投资理财保险数据以及不动产登记;经向曲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和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经开区范围内无房屋权属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其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45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何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