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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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财保16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申请人: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GL33N,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长虹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陈忠玲,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58000元进行冻结。保全资金为58000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恩阳支公司为其出具的58000元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码PZDM2021513700000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00元,保全限额58000元。

案件申请费966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正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