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财保58号 申请人: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19号龙都豪门12幢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6446979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国际城15幢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GL33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以687563.35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剑南路支行账户(账号:5105********)内资金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剑南路支行账户(账号:5105********)内资金687563.3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3958元,由申请人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成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