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策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策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元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财保310号
申请人:河南策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25号5号楼东1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介晓楠,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元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与华山路昆仑华府14号楼1单元17楼东。
法定代表人:刘祥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策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39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宁波日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策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39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请求;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