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矩阵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矩阵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金冠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363号
原告:山东矩阵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06767E。
法定代表人:谭明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莉、陈亮亮,均系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金冠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3681270Q。
法定代表人:刘庆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矩阵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阵软件公司)与泰安市金冠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衡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矩阵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莉,被告金冠衡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庆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矩阵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金冠衡器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金冠衡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矩阵软件公司与金冠衡器公司开展项目名称为: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开发与全套设备安装调试的业务合作,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合同,并就合作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金冠衡器公司支付12万元,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10.5万元,满1年质保期后支付剩余款项;质保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矩阵软件公司积极组织生产,但矩阵软件公司按时完成开发与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正常交付验收合格且设备正常使用后,金冠衡器公司却仅支付部分款项。其中,2015年6月29日支付12万元,2017年5月23日支付3万元,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付款金额为1万元,总计付款16万元。鉴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原矩阵软件公司至今仍持续提供售后服务。矩阵软件公司多次催讨欠款,至今金冠衡器公司仍欠9万元款项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金冠衡器公司辩称,1、矩阵软件公司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系统上线运行后,验收合格后免费服务一年。同时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金冠衡器公司)支付乙方(矩阵软件公司)10.5万元。满一年质保期后,甲方(金冠衡器公司)支付乙方(矩阵软件公司)金额2.5万元。因涉案的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能通过最终使用方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的验收。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支付款项的前提是验收合格,因未经验收合格故不具备付款条件,矩阵软件公司关于支付剩余货款9万元主张无事实依据。2、因矩阵软件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金冠衡器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矩阵软件公司应承担责任。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是2015年7月20日,但至今矩阵软件公司仍有诸多设备质量问题没有解决造成不能验收。期间因无人值守系统设备存在很多问题,最终使用方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四次向金冠衡器公司致函要求整改,如不解决,该公司绝不验收,不支付金冠衡器公司的质保金。因未验收合格,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拒绝支付金冠衡器公司剩余的20%的合同款共计157460元,对此应由矩阵软件公司承担责任。3、按照《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进度,金冠衡器公司不存在拖欠合同款的事实。金冠衡器公司已支付矩阵软件公司17.8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多支付5.88万元货款。金冠衡器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只要矩阵软件公司的设备通过了最终用户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的验收,合同欠款可以协商解决。4、按照合同约定,矩阵软件公司应给金冠衡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5万元,17%的增值税率。金冠衡器公司认为本案中因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矩阵软件公司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应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合同,约定合同金额25万元,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金冠衡器公司支付矩阵软件公司12万元,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金冠衡器公司支付矩阵软件公司10.5万元,满一年质保期后金冠衡器公司支付矩阵软件公司2.5万元;2、矩阵软件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涉案设备及软件,2017年7、8月份设备及软件开始使用;3、金冠衡器公司向矩阵软件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5年6月29日支付12万元,2017年5月23日支付3万元,2018年6月28日支付1万元,2017年8月4日支付17880元;4、2017年至2019年间,涉案无人值守称重系统的使用方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对涉案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矩阵软件公司作出一定整改工作,但各方未出具验收合格书面材料。双方对金冠衡器公司2017年8月4日支付的17880元是否是涉案合同款项有争议,矩阵软件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另行增加和更换的设备配件的费用,并提交了其于2017年7月14日向金冠衡器公司发的两份电子邮件予以证明,该两份邮件虽记载了需要增加和更换的设备名称及价格,但其提交的金冠衡器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其提交的说明记载有下列内容“……用户要求以上配件不换不增加也可以,只要满足使用要求就行……”该说明的内容显示,双方对是否增加和更换设备及增加和更换设备的价格并未达成一致,矩阵软件公司主张金冠衡器公司2017年8月4日支付的17880元是增加和更换设备的款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该款项,本院认定为涉案合同款。
本院认为,矩阵软件公司与金冠衡器公司签订的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矩阵软件公司提供的设备,金冠衡器公司在诉讼中承认已实际安装使用。据此,应认定此部分设备及系统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使用条件,金冠衡器公司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并支付剩余货款。现金冠衡器公司无约定或法定理由未组织完成最终验收,构成违约。其提出的案外人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未与其验收,系其与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该事由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矩阵软件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涉案合同约定了支付合同款的条件,现金冠衡器公司未按约定组织验收,属不当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合同项下剩余付款条件成就。因此,金冠衡器公司应给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金冠衡器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款项为25万元,已支付177880元,尚欠72120元。延期付款违约金应以72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8日矩阵软件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金冠衡器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金冠衡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矩阵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2120元;
二、被告泰安市金冠衡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矩阵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2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矩阵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泰安市金冠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