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住所地五莲县城罗山路**,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1121X13612807A。

法定代表人:魏波,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府首街工业基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3167734Y。

法定代表人:冯启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七宝山镇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98096138E。

法定代表人:于庆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云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工业基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56712214W1-1。

法定代表人:赵红彩,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旅游度假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3039344E1-1。

法定代表人:赵红彩,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启勇,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孙木英,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与冯启勇、孙木英、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冯启勇、孙木英、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433964.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48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启勇、孙木英、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冯启勇、孙木英、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民政、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冯启勇、孙木英名下有存款,已依法进行划拨,共计47594.79元。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院内锅炉钢构厂房车间、废电池钢结构厂房车间两处,共计建筑面积6250平方米、莲国用(2011)第202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27平方米,剩余使用年限30年、莲国用(2011)第20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102.9平方米,剩余使用年限60年。通过一拍、二拍无人参与竞拍,现已经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且将上述财产申请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冯启勇、孙木英、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启勇、孙木英名下存款共计47594.79元已依法进行划拨,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院内锅炉钢构厂房车间、废电池钢结构厂房车间两处,共计建筑面积6250平方米、莲国用(2011)第202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27平方米,剩余使用年限30年、莲国用(2011)第20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102.9平方米,剩余使用年限60年。通过一拍、二拍无人参与竞拍,现已经流拍,且申请人申请不再进行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乃玉

审判员  李云峰

审判员  安丰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兰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