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福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为菊,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启勇,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木英,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山东福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潘为菊、冯启勇、孙木英、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10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因各被执行人均存在众多执行案件,名下银行账户均存在多次查封,暂未能查找到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福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779元,该笔款项在扣转本案执行费74800元后,剩余款项17197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完毕;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20条、被执行人山东福森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条、被执行人冯启勇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1条、被执行人孙木英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2条、被执行人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1条,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因上述查封均非首次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暂无法进一步处置;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所有的莲国用(2011)字第2025号、2026号及莲国用(2014)第000666号、将被执行人***所有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将被执行人冯启勇、孙木英所有的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将被执行人孙木英所有的莲国用(2011)字第2439号、将被执行人五莲县森龙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莲国用(2014)第001379号及WL20141218028号不动产予以查封;因上述查封均非首次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暂无法进一步处置;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经线下调查查明,本案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存在多次冻结,暂时无法处置。另未能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19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辛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