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21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住所地五莲县沿河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X13***2700Y。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316773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灵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867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5671221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绿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303934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作出的(2018)日德信证经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5***174.7元,执行费87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日德信证经字第6号执行证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义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