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2227号
原告: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劳动路29号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糜国增,执行董事。
被告:***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林,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依法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荣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