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诸暨雄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2227号

原告: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劳动路29号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糜国增,执行董事。

被告:***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林,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依法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荣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