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602执59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轩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浙0602民初7704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金额:66785元】,查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