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瑞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瑞丰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经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2632.5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相继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