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3589号
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黄骅市泰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骅市泰安运输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瑞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