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杜集乡大李村马户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富,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鑫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39号海棠花园商业用房(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西、派河路以东总装综合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鑫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怀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