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石油输送管有限公司

宝鸡石油输送管有限公司、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8民初3541号
申请人:宝鸡石油输送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石油输送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石油输送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714264.72元,并由陕西鼎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宝鸡石油输送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启迪瑞行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714264.7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