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林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2民初2989号
原告***,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078769928H。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旭升路西侧华景时代**第**。
被告江西林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51622096A。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府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住院治疗出院后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事故受损车辆未维修完结,目前不能计算出准确的赔偿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市玉田支公司、江西林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