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021号
***智源筑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智源筑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三角支行,账号×××)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智源筑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