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久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财保157号
申请人:宁夏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商业楼1-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7号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绿明景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737号伊特大厦商业办公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夏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绿明景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银川金三角支行,账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绿明景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银川金三角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3331934.64元)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