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300号
宁夏久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绿明景盛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绿明景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期限为一年;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银川金三角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3331934.64元)。现该案标的已保全,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久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绿明景盛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