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岳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3民初89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宵,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岳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南路太阳桥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云溪分局(现名称变更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溪区分局),住,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洗马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秘,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周大志、湖南岳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溪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湖南岳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溪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工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