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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明佳园林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与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琼02行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英明。
委托代理人薛宁宁。
委托代理人吴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光才。
委托代理人周蔷。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郎子君。
委托代理人王忠华。
上诉人三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三亚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行初21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宁宁、吴鲲,被上诉人三亚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周蔷,原审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19年4月15日,三亚市人社局作出三人社工认字〔2019〕第208号《三亚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08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黎绍连(***的母亲)从事保洁工作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林公司对该认定有异议遂提起原审诉讼,请求撤销208号认定工伤决定。原审判决驳回***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林公司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3月31日,***林公司与黎绍连签署《劳动用工合同书》,确立劳务关系。2019年1月21日,黎绍连在凤凰路658号路灯杆处路段从事保洁工作时,受到兰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严重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2月14日,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460205120190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驾驶员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3月14日,黎绍连的儿子***向三亚市人社局提交了编号为208号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认定黎绍连的死亡为工亡。2019年4月15日,三亚市人社局作出208号认定工伤决定,同意***的申请,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定为工伤。***林公司认为三亚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三亚市人社局作出的208号认定工伤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亚市人社局作出的208号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工伤情形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本案中,2019年1月21日5时26分,黎绍连于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658号路灯杆处路段清扫道路,被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案发时间是黎绍连所属单位即***林公司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该场所是黎绍连作为环卫工人从事清洁工作的日常所在场所,属于职工的工作场所。故涉案交通事故亦属于在黎绍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因此,黎绍连的工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另外,黎绍连作为农民工在被***林公司聘用为环卫工时已达退休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以下简称13号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三亚市人社局作出的208号认定工伤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公司负担。
上诉人***林公司上诉称:一、三亚市人社局在作出208号认定工伤决定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时,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工伤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其要件为:1.用人单位招用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2.该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3.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黎绍连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亡。但事实却是,黎绍连虽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且在工作中受伤,但由于三亚市人社局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开放社保缴纳系统,且上诉人又不存在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黎绍连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上诉人承担工亡责任。二、13号答复不应作为裁判本案的依据。13号答复不是司法解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答复,不应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很明显,对于工亡的情况,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承担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本案中,由于黎绍连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亚市人社局对此不开放社保缴纳系统,而非上诉人不愿意缴纳,此时,黎绍连的近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取得任何补偿。如果认定存在“工亡”,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合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此时,全部赔偿责任将附加在上诉人身上,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三亚市人社局辩称:一、上诉人是黎绍连的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用工合同书,上诉人也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三、我们国家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13号答复对我们的案件也具有指导意义。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陈述:一、***林公司与黎绍连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黎绍连为***林公司的员工,并且该公司每月从工资中扣去200元作为缴纳社保的费用,但并未为黎绍连缴纳社保,其下属员工均知该事实。二、***林公司接到送达材料后未举证,视为放弃举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均支持认定黎绍连确在法定年龄内、工作期间内发生事故。***林公司引用法律错误,其引用的《执行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属于责任条款,***林公司提起诉讼时仍未给黎绍连办理社保,即在没有履行义务的前提下,黎绍连符合该条款。四、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13号答复,我国虽然不是判例制国家,但是该答复对我们的审判案件也具有指导意义。综上所述,三亚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1日,***林公司与黎绍连签署《劳务用工合同书》,合同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2019年1月21日5时26分许,案外人兰某驾驶搭载案外人李某的×××号“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凤凰路由西向东行使,途经在凤凰路658号路灯杆处路段时,碰撞到正在道路上从事保洁工作的黎绍连,造成黎绍连受伤经送往三亚市鸿森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许死亡的结果,事发后兰某驾车逃离了现场。2019年2月14日,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兰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3月14日,黎绍连之子***向三亚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劳务用工合同书》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请求该局认定黎绍连的死亡为工亡。2019年3月18日,三亚市人社局对***林公司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告知其***就其母亲黎绍连遭遇交通事故伤害一案,以***林公司为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同日,三亚市人社局对***林公司作出并送达三人社工通字〔2019〕12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下简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林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举证材料,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的,该局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林公司逾期未举证。2019年4月2日,三亚市人社局对黎绍连生前同一组的同事冯琼华作了《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冯琼华称:黎绍连负责保洁的区域为凤凰路更广路口到凤凰镇卫生院,凤凰路北边半幅路面和人行道,事故发生地位于该区域内;黎绍连工作时间为早上5点到中午12点。此外,冯琼华还陈述了在事发当天看到黎绍连受伤躺在马路上等事实。2019年4月15日,三亚市人社会局作出208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黎绍连于2019年1月21日从事保洁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二审另查明,黎绍连,女,出生于1958年5月16日,在2018年3月31日与***林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书》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年满50周岁)。
二审过程中,***林公司称,对于超过50周岁的女职工其无法缴纳社保,因此未给黎绍连缴纳工伤保险。三亚市人社局认可***林公司无法为黎绍连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但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各项工伤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三亚市人社局作出的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查,黎绍连系***林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担任保洁工作。2019年1月21日,黎绍连在其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间段从事保洁工作时,被案外人兰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致死,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兰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黎绍连属于上述规定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三亚市人社局依照黎绍连之子***的申请,经调查询问,最终作出208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黎绍连在从事保洁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本案中,黎绍连之子***于2019年3月14日向三亚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黎绍连的死亡为工亡。2019年3月18日,三亚市人社局对***林公司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林公司其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通知***林公司十日内提供举证材料,该公司逾期未举证。三亚市人社局于2019年4月2日对黎绍连生前的同事冯琼华作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最终作出208号认定工伤决定。因此,三亚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程序合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3号答复以及《执行意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黎绍连在与***林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书》之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作为***林公司的职工,依照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致死,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林公司主张黎绍连已超过国家法定年龄,其无法给黎绍连购买工伤保险,故不应适用上述规定认定黎绍连为工伤。本院认为,***林公司在与黎绍连签订上述劳务合同时已知悉黎绍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不能以其无法为黎绍连缴纳工伤保险为由,剥夺黎绍连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林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三亚市人社局作出208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据此驳回***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林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三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 泽
审判员 陈兴科
审判员 杨冲冲
{文书日期}
书记员 凌子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